國立清華大學 學生獎懲辦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一年五月修訂
 
一、本校學生之獎懲除另有規定者外,悉依本辦法辦理。
 
二、學生之獎勵分為:嘉獎、小功、大功等三種;學生之懲罰分為:申誡、小過、大過、
  定期察看、退學等五種。
 
三、學生個人之獎懲記錄,記嘉獎三次視同記小功一次;記小功三次視同記大功一次;
  記申誡三次視同記小過一次;記小過三次視同記大過一次;功過不得相抵,但得由
  學務會議視實際情況以專案辦理之。
 
四、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記嘉獎或小功獎勵:
  1、熱心公益、熱心助人或執行公勤表現優良,有具體事實者。
  2、代表本校參加地區性比賽遵守團隊精神,認真參與且成績獲得前三名者。
  3、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遵守團隊精神,認真參與且成績列入名次者(第二名
    至第六名)。 
  4、主辦或參加社團活動,經評列優等或甲等者。 
  5、擔任學生幹部服務熱忱,有具體事實者。 
  6、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、服務工作表現優異,爭取校譽足為同學楷模者。 
  7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優良事實者。
 
五、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記大功獎勵: 
  1、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遵守團隊精神,認真參與且獲得冠軍者。
  2、參加國際性比賽表現優異者。
  3、擔任學生幹部績效特優,對樹立優良校風著有貢獻者。
  4、對學校、社會有重大貢獻者。
  5、見義勇為、冒險犯難、捨己為人堪為同學楷模者。
  6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優良事實者。
 
六、學生有特殊優良事蹟者,除第四、五條之獎勵外,得併頒獎狀或獎牌。
 
七、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記申誡或小過處分:
  1、侮辱或惡意攻訐教職員工或同學,情節較輕者。
  2、參加正式集會不守紀律,經勸阻無效者。
  3、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,經勸阻無效者。
  4、因疏忽失責致影響公共安全,情節較輕者。
  5、盜用或破壞公物,情節輕微者。
  6、任意撕毀、遮蓋學校公告或合法海報,或妨害其張貼者。
  7、有欺罔行為,情節輕微者。
  8、有猥褻、公然暴露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,情節較輕者。
  9、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,情節較輕者。
  10、管理公物未善盡其責,致生毀損、滅失或短少;或管理公款有浮報、挪用或
     帳目不清之情事,情節較輕者。
  11、毆人或與人互毆,情節較輕者。
  12、不遵守考場規則,情節較輕者。
  13、有擾亂學校正常教學,破壞學校安寧之行為,情節較輕者。
  14、未依規定駕(騎)駛汽、機車闖入校園者,或不遵守規定路線行駛,及進入
     宿舍區勸阻無效者。 
  15、有賭博行為,情節較輕者。
  16、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、寢室,或擅自翻(拆)啟他人私有物件(含電腦資
     料),情節較輕者。
  17、住宿生擅自留宿異性,或非住宿生邀約異性住宿經查證屬實者。
  18、未依規定完成登記手續,擅自進入異性宿舍者。
  19、未依規定完成登記手續,擅自帶異性進入宿舍者。
  20、違反網路使用規範,情節較輕者。
  21、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,情節較輕者。
  22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。
 
八、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大過、定期察看處分:
  1、侮辱、惡意攻訐或誹謗教職員工或同學,情節較重者。 
  2、盜用或破壞公物,情節重大者。 
  3、有欺罔行為,情節嚴重者。 
  4、有妨害風化行為,情節嚴重者。
  5、冒用、假借、塗改、偽造他人證件或己有證件借他人使用,情節嚴重者。 
  6、妨礙教職員工生執行公務者。 
  7、有偷竊、侵佔或貪污行為,情節較輕者。 
  8、在宿舍內打麻將或賭博行為,情節較重者。 
  9、在校內儲存危險物或非法持有違禁物品者。
  10、管理公物未善盡其責,致生毀損、滅失或短少;或管理公款有浮報、挪用
     或帳目不清之情事,情節嚴重者。
  11、毆人或與人互毆,情節較重者。 
  12、不遵守考場規則或有參與考試舞弊行為,情節重大者。 
  13、擅自偷改成績、學籍等相關資料,情節較輕者。 
  14、有擾亂學校正常教學,破壞學校安寧之行為,情節重大者。
  15、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、寢室,或擅自翻(拆)啟他人私有物件(含電腦資
     料),情節較重者。 
  16、未依規定完成登記手續,擅自進入異性宿舍,經勸阻或驅離無效,且態度
     傲慢者。 
  17、非法吸食、施打或持有毒品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者。 
  18、觸犯法律,經法院或學校查證屬實,情節較輕者。
  19、違反網路使用規範,情節較重者。
  20、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,情節較重者。  
  21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。
 
九、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學處分:  
  1、定期察看期間再犯過失者。 
  2、在學期間積滿三次大過者。 
  3、學期操行成績低於六十分者。 
  4、有盜竊、侵佔或貪污行為,情節重大致敗壞校譽者。 
  5、嚴重傷人、強暴或以暴力破壞學校安全者。 
  6、託人代考試或冒名代人考試者。 
  7、擅自偷改成績、學籍等相關資料,情節嚴重者。 
  8、觸犯法律,經法院或學校查證屬實,情節重大者。 
  9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。
 
十、學生經處分後,如再犯有相同之行為者,得加重處分。
 
十一、學生觸犯校規,在學校未發覺其犯有本辦法之懲罰行為前,即主動向學務處自首
   者,得減輕其處分。
 
十二、學生在學校處理其個人處分之過程中,故意提供不實證據或資料,經學務會議認
   定其觸犯校規之事實者,得加重其處分
 
十三、學生個人行為之懲罰,除依照本辦法所訂標準訂定外,得酌量學生平日操行、動
   機與目的、態度與手段及行為之影響等情形為加重或減輕之依據。
 
十四、學生獎懲處理程序:
   1、學生有功過事實經有關人員書面通知學務處,由學務處會同該生之導師及該
     系所主管查明簽辦,必要時得請輔導中心老師協助處理。
   2、嘉獎、小功、申誡、小過由學務長核定,大功以上陳校長核定;學生受大過
     以上之處分,須經學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;開會時得通知該生及相關人
     員列席說明。
   3、學生遭受懲誡,經校方核定公告後,當事人如有異議,得經學生申訴評議委
     員會,依程序提出申訴。
   4、學生受有大功、大過或累計至大過 (功) 以上之獎懲時,學校應以書面通
     知其家長或監護人。
   5、任何獎懲事件經正常程序處理完畢即告結案;惟在事後發現新的證據或資料
     於承辦過程中未能適時取得者,得重新議處。
 
十五、學生之獎懲於每學期終了,按規定在其操行成績中予以加減。
 
十六、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