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清華大學計算機與通訊中心 校園網路與資訊服務使用收費辦法



中華民國89年12月4日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通過
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校長核定通過



第一條 為有效使用校園網路與資訊服務資源及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,特訂定本辦法。。

第二條 本校校園網路與資訊服務使用費,依租用電路頻寬及光纖數量計算,收費對象分為下列兩類:
        一、本校教學、研究單位。
        二、非本校所屬單位。

第三條 依電路頻寬收費如下:
    一、單條電路頻寬租用費:
      (一)本校教學、研究單位:
         1. 1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4,000元整。
         2. 10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9,000元整。
         3. 100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27,000元整。
      (二)非本校所屬單位:
         1. 1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9,000元整。
         2. 10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20,000元整。
         3. 100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60,000元整。
    二、兩條(含)以上之電路頻寬租用費:
      租用兩條(含)以上之電路時,電路頻寬由大至小排序,其中第一條電路以原費率
      之100%收費,第二條電路以原費率之50% 收費,第三條電路(含)以上以原費率之
      30% 收費。

第四條 相鄰兩建築物間如尚有直鋪(光纖間不含中繼設備)之備援多模光纖電路可使用,則需
        求單位得向中心提出租用申請,每兩芯多模光纖電路之月租費為1,000元整。
    
第五條 租用單位應繳之年度費用須於次年1月31日前一次支付予計算機與通訊中心。

第六條 本校教學、研究單位視需要得自行訂定收費辦法,作為單位資訊服務事務支出之用。

第七條 本辦法經「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」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