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使用校園網路資源及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,特訂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本校教學、研究單位依電路頻寬及使用單位人數計算校園網路使用費,而非本校 所屬單位則僅依電路頻寬計算之。 第三條 依電路頻寬收費如下: 一、單條電路頻寬租用費: (一)本校教學、研究單位: 1. 1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4,500元整。 2. 10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10,000元整。 3. 100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30,000元整。 (二)非本校所屬單位: 1. 1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9,000元整。 2. 10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20,000元整。 3. 100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60,000元整。 二、兩條(含)以上之電路頻寬租用費: 租用兩條(含)以上之電路時,電路頻寬由大至小排序,其中第一條電路以原費率 之100%收費,第二條電路以原費率之50% 收費,第三條電路(含)以上以原費率之 30% 收費。 三、相鄰兩建築物間如尚有直鋪(光纖間不含中繼設備)之備援多模光纖電路可使用, 則需求單位得向中心提出租用申請,每兩芯多模光纖電路之月租費為1,000元整。 四、租用單位應繳之年度電路頻寬費須於次年1月31日前一次支付予計算機與通訊中心。 第四條 依使用單位人數收費如下(限本校教學、研究單位): 一、收費計算基準 (一)使用單位人數(含教職員工生)以繳款當年度1月份之校方資料為依據。 (二)使用單位每人每年應繳費用為新台幣 80 元整。 二、收費方式 計算機與通訊中心於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本校各使用單位須繳交之費用總額,請校方 撥款支付。 第五條 本辦法經「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」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