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十一年五月修訂 一、本校學生之獎懲除另有規定者外,悉依本辦法辦理。 二、學生之獎勵分為:嘉獎、小功、大功等三種;學生之懲罰分為:申誡、小過、大過、 定期察看、退學等五種。 三、學生個人之獎懲記錄,記嘉獎三次視同記小功一次;記小功三次視同記大功一次; 記申誡三次視同記小過一次;記小過三次視同記大過一次;功過不得相抵,但得由 學務會議視實際情況以專案辦理之。 四、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記嘉獎或小功獎勵: 1、熱心公益、熱心助人或執行公勤表現優良,有具體事實者。 2、代表本校參加地區性比賽遵守團隊精神,認真參與且成績獲得前三名者。 3、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遵守團隊精神,認真參與且成績列入名次者(第二名 至第六名)。 4、主辦或參加社團活動,經評列優等或甲等者。 5、擔任學生幹部服務熱忱,有具體事實者。 6、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、服務工作表現優異,爭取校譽足為同學楷模者。 7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優良事實者。 五、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記大功獎勵: 1、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遵守團隊精神,認真參與且獲得冠軍者。 2、參加國際性比賽表現優異者。 3、擔任學生幹部績效特優,對樹立優良校風著有貢獻者。 4、對學校、社會有重大貢獻者。 5、見義勇為、冒險犯難、捨己為人堪為同學楷模者。 6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優良事實者。 六、學生有特殊優良事蹟者,除第四、五條之獎勵外,得併頒獎狀或獎牌。 七、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記申誡或小過處分: 1、侮辱或惡意攻訐教職員工或同學,情節較輕者。 2、參加正式集會不守紀律,經勸阻無效者。 3、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,經勸阻無效者。 4、因疏忽失責致影響公共安全,情節較輕者。 5、盜用或破壞公物,情節輕微者。 6、任意撕毀、遮蓋學校公告或合法海報,或妨害其張貼者。 7、有欺罔行為,情節輕微者。 8、有猥褻、公然暴露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,情節較輕者。 9、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,情節較輕者。 10、管理公物未善盡其責,致生毀損、滅失或短少;或管理公款有浮報、挪用或 帳目不清之情事,情節較輕者。 11、毆人或與人互毆,情節較輕者。 12、不遵守考場規則,情節較輕者。 13、有擾亂學校正常教學,破壞學校安寧之行為,情節較輕者。 14、未依規定駕(騎)駛汽、機車闖入校園者,或不遵守規定路線行駛,及進入 宿舍區勸阻無效者。 15、有賭博行為,情節較輕者。 16、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、寢室,或擅自翻(拆)啟他人私有物件(含電腦資 料),情節較輕者。 17、住宿生擅自留宿異性,或非住宿生邀約異性住宿經查證屬實者。 18、未依規定完成登記手續,擅自進入異性宿舍者。 19、未依規定完成登記手續,擅自帶異性進入宿舍者。 20、違反網路使用規範,情節較輕者。 21、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,情節較輕者。 22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。 八、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大過、定期察看處分: 1、侮辱、惡意攻訐或誹謗教職員工或同學,情節較重者。 2、盜用或破壞公物,情節重大者。 3、有欺罔行為,情節嚴重者。 4、有妨害風化行為,情節嚴重者。 5、冒用、假借、塗改、偽造他人證件或己有證件借他人使用,情節嚴重者。 6、妨礙教職員工生執行公務者。 7、有偷竊、侵佔或貪污行為,情節較輕者。 8、在宿舍內打麻將或賭博行為,情節較重者。 9、在校內儲存危險物或非法持有違禁物品者。 10、管理公物未善盡其責,致生毀損、滅失或短少;或管理公款有浮報、挪用 或帳目不清之情事,情節嚴重者。 11、毆人或與人互毆,情節較重者。 12、不遵守考場規則或有參與考試舞弊行為,情節重大者。 13、擅自偷改成績、學籍等相關資料,情節較輕者。 14、有擾亂學校正常教學,破壞學校安寧之行為,情節重大者。 15、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、寢室,或擅自翻(拆)啟他人私有物件(含電腦資 料),情節較重者。 16、未依規定完成登記手續,擅自進入異性宿舍,經勸阻或驅離無效,且態度 傲慢者。 17、非法吸食、施打或持有毒品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者。 18、觸犯法律,經法院或學校查證屬實,情節較輕者。 19、違反網路使用規範,情節較重者。 20、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,情節較重者。 21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。 九、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學處分: 1、定期察看期間再犯過失者。 2、在學期間積滿三次大過者。 3、學期操行成績低於六十分者。 4、有盜竊、侵佔或貪污行為,情節重大致敗壞校譽者。 5、嚴重傷人、強暴或以暴力破壞學校安全者。 6、託人代考試或冒名代人考試者。 7、擅自偷改成績、學籍等相關資料,情節嚴重者。 8、觸犯法律,經法院或學校查證屬實,情節重大者。 9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。 十、學生經處分後,如再犯有相同之行為者,得加重處分。 十一、學生觸犯校規,在學校未發覺其犯有本辦法之懲罰行為前,即主動向學務處自首 者,得減輕其處分。 十二、學生在學校處理其個人處分之過程中,故意提供不實證據或資料,經學務會議認 定其觸犯校規之事實者,得加重其處分 十三、學生個人行為之懲罰,除依照本辦法所訂標準訂定外,得酌量學生平日操行、動 機與目的、態度與手段及行為之影響等情形為加重或減輕之依據。 十四、學生獎懲處理程序: 1、學生有功過事實經有關人員書面通知學務處,由學務處會同該生之導師及該 系所主管查明簽辦,必要時得請輔導中心老師協助處理。 2、嘉獎、小功、申誡、小過由學務長核定,大功以上陳校長核定;學生受大過 以上之處分,須經學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;開會時得通知該生及相關人 員列席說明。 3、學生遭受懲誡,經校方核定公告後,當事人如有異議,得經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,依程序提出申訴。 4、學生受有大功、大過或累計至大過 (功) 以上之獎懲時,學校應以書面通 知其家長或監護人。 5、任何獎懲事件經正常程序處理完畢即告結案;惟在事後發現新的證據或資料 於承辦過程中未能適時取得者,得重新議處。 十五、學生之獎懲於每學期終了,按規定在其操行成績中予以加減。 十六、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