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89年12月4日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校長核定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使用校園網路與資訊服務資源及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,特訂定本辦法。。 第二條 本校校園網路與資訊服務使用費,依租用電路頻寬及光纖數量計算,收費對象分為下列兩類: 一、本校教學、研究單位。 二、非本校所屬單位。 第三條 依電路頻寬收費如下: 一、單條電路頻寬租用費: (一)本校教學、研究單位: 1. 1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4,000元整。 2. 10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9,000元整。 3. 100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27,000元整。 (二)非本校所屬單位: 1. 1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9,000元整。 2. 10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20,000元整。 3. 1000 Mbps之電路頻寬月租費為60,000元整。 二、兩條(含)以上之電路頻寬租用費: 租用兩條(含)以上之電路時,電路頻寬由大至小排序,其中第一條電路以原費率 之100%收費,第二條電路以原費率之50% 收費,第三條電路(含)以上以原費率之 30% 收費。 第四條 相鄰兩建築物間如尚有直鋪(光纖間不含中繼設備)之備援多模光纖電路可使用,則需 求單位得向中心提出租用申請,每兩芯多模光纖電路之月租費為1,000元整。 第五條 租用單位應繳之年度費用須於次年1月31日前一次支付予計算機與通訊中心。 第六條 本辦法經「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」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