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91年5月23日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109學年度第2次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(以下簡稱網路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 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並依據「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訂定本規範。 第二條 因應網路使用所衍生之問題,委由「國立清華大學校園網路協進會」辦理下列事項: 一﹑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。 二﹑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。 三﹑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,並引導網路使用人正確使用資訊資源、重視網路相 關法令及禮節。 四﹑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。 第三條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。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 一﹑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或軟體。 二﹑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 三﹑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 四﹑電子佈告欄(BBS)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 然任意轉載。 五﹑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 六﹑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 第四條 禁止不當使用網路系統,網路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: 一﹑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腦、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系統或網路設備。 二﹑無故以盜用他人帳號密碼,或破解相類似保護措施,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的方 法,使用、存取電腦或相關設備。 三﹑無故窺視、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傳輸資訊或電磁記錄。 四﹑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 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 五﹑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(BBS)、網頁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 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 六﹑利用網路販售、提供、或教唆製造不法物品。 七﹑未經明確授權以他人名義或虛假身份,從事網路行為。 八﹑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或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 九﹑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(如:挖礦)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 十、違反其他國家訂定相關法律規章。 第五條 本校計算機與通訊中心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,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: 一﹑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。 二﹑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。 三﹑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,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。 四﹑電子佈告欄(BBS)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、維護。違反網站使用規 則者,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。情節重大、違反校規或法令者,並 應轉請學校處置。 五﹑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。 第六條 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 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 一﹑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 二﹑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 三﹑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 四﹑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 第七條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 一﹑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 二﹑接受校規之處分。 網路使用者具網路管理者身份時,違反本規範者,應加重其處分。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網路使用者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 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範之網路使用者,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,對網路使用者或非特定對象所採 取之各項管制措施,應符合必要原則、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。 第九條 網路使用者對違反本規範之處分,得依本校相關程序,提出申訴或救濟。處理相關網 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,得徵詢「國立清華大學校園網路協進會」之意見。 第十條 本規範經「計算機與通訊委員會」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